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老婆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我在2013年,起诉离的婚,今年四月份,她也起诉离婚,我们结婚不到两年,她就离家出走了,问一下她是不是骗婚

离婚
2019-10-28 10:57: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一般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感情破裂证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一方离家出走,如果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可以依法通过缺席判决来宣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子女抚养以及相关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可以有法院进行判决。
  • 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三、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注意: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如果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现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离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赵女士与现在的丈夫陈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赵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了。
    (三)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