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家孩子在校下课后站在教室门口,另一个同学去踩他的脚,他就去追那个踩他的同学不小心摔到外地,头面部摔伤两处,当时头晕,同学们给他擦了点碘伏就送回座位上,因他在住校,直到周末回家我才知道,我把他带到医院去看了,总共花了1100医药费,到如今有五个月了,脸上还留个疤,请问下律师这个学生及学校有没责任?

其它
2019-10-28 11:32:34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