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在路上行车 压了卖玛瑙收摊时候放在路中间的货,当时交警扣车 责任认定书是我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当时交了押金吧车子取了出来,现在对方一直不提供货品定损报告,无法结案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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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决定责任承担,但不能决定
损害赔偿额。
法院认定肇事者的责任,主要依据就是责任认定书。
对于赔偿数额,以受害人的实际支出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
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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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有责任的,其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有责限额内先行进行赔偿,有责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无责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医疗费1000,财产损失
100.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肇事双方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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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全责方车辆投保交强险,三者商业险,其赔付方式为:
第一,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中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
第二,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该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再保险限额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三者险也不足 赔偿,作为司机车主需要承担其他部分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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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