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父母离异多年??孩子都想跟母亲??但法律当时判姐姐与父亲??妹妹与母亲??之后父亲从未管过判给他还在读书的女儿??生活费不给予学费也不给予??初中毕业后出来姐姐出来跟母亲和妹妹一起生活??父亲从未关心过子女??现姐姐已成年??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如果以后父亲想要让女儿养他给他钱又该如何??因母亲跟妹妹都舍不得让她再回去受苦??请问18岁后是否有权选择跟谁过?

2019-10-28 18:45:19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夫妻双方收养孩子,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如果私下收养孩子,在收养一段时间已经与孩子建立起感情后,可能面临孩子被要回的风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给送出孩子的一方支付金额较大的所谓“营养费”,还有可能陷入拐卖儿童罪的危险境地。

    法条检索:

    1.《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

    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20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25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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