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在某保安公司上班!上了一个多月班,辞职了,也按公司程序走的上头也批了,眼看辞职时间快到了,科长又说公司没人不放人走了,强行扣押,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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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
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
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按自离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
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
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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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