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情是这样的: 我弟弟现在读初一,在下课期间上完厕所,洗完手,由于水不小心洒到别人身上,(这个人也算我弟弟朋友),对方追着我弟弟跑,监控有拍到在弟弟摔倒前几秒,对方是扶着弟弟肩膀的。弟弟倒地时加上对方重量摔倒时估计用了一股很大的冲击力还把弟弟狠狠压下去,导致我弟锁骨断裂,需要手术。 这边插一个问题:关于学校,当时我们这边家长到学校调监控,本来有两个监控可以记录到两个小孩的摔倒过程,有一个只记录到倒地前的追逐过程,偏偏学校最重要的本应该拍到的那个监控,竟然坏了!!学校给出回应是,因为一直没有发生事,所以就还没有修理,可是现在那个坏掉的监控本应该是对我弟的有利证据! 再说说对方的情况:发现弟弟受伤,我们也有联系对方到家里问明事情真相,当时小孩亲口承认他将我弟压倒在地(这时弟弟还没上医院),到了弟弟就医,拍片,再得知需要手术,对方家长现在改口,说是我弟弟自己摔倒的,还说是我弟弟洒水在先……我真是无语了,对方这种什么逻辑,后面双方家长在学校和老师交谈时,对方家长提出他只愿意支付50%的费用!!因为他现在根本不承认是他儿子害我弟弟受伤这件事,我们家坚决不同意对方支付50%的医药费

2019-10-29 13:40: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您好!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孩子受伤,后续的医疗费和赔偿费用应该由学校承担一部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