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在2012年我将50万借给一朋友,他个人出具了借条并注明利息每月1万元,我通过银行转款到他个人银行卡上,没有写还款时间,付了24个月利息后,因他个人公司亏损,至今也没有付息,2016年10月他对我说,他的公司停业很久,想到法院重组,想召集债权人主张对法院债权申请,只要超过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同意生产,公司就可以生产,我就申报了债权50万,利息25万,今年5月份法院宣布他公司破产,且资不抵债,我想问,我起诉他个人要求还款,法院支持吗?他说:因为我曾经向他公司主张过债权,就默认为是公司债务,现在公司破产了,他个人不承担此债务,他的说法能否成立?我能否起诉他个人要求还款?

2019-10-29 20:33:1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   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该向合同法履行地或者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地点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