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有一门课程没有成绩,我参加了考试,可是学校没有录入我的成绩请问这是谁的责任?我可以告学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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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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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