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五月28日,我儿子未满十周岁,中午在学校食堂吃饭,饭后,班内几个同学玩耍,戏耍中,都从窗户纷纷跳下,造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历两次手术,花费两万余元,此类跳窗游戏经常发生,事后,校方进行安全教育,请问学校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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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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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