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幼儿园工作,工作了至少半个月,将近810块钱,之后我盗窃了1200百块钱的东西,被她们发现后东西又被她们拿回去了,那个幼儿园的园长说不报案,说什么我还小,给我一个机会,还说工资会照样发给我,先前她说只盗窃了330元后来又说老师们把东西都丢了,说有用过的痕迹,不要了,说要陪1200元,还说她们仁义道德还有几百块钱不要我赔了,并且只给我一百元车费回家,请问她们的东西还给她们了,她们自己丢了,我要不要赔偿她们所丢掉的东西费用?

刑事辩护
2019-10-31 12:04:2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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