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8年8月我在上家公司工作了4天,却只发给我2.75个工作日的工资,请问这种算克扣员工工资吗,是违法的吗?他们的工资结算方式是:全勤工资-全勤工资/21.75*未出勤天数=应得工资。上月有23个工作日,有19天未出勤,那么按照这种算法,我就只能领2.75个工作日的工资,能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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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也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仲裁。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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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