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父亲原来有一套公租房,在拆迁时,我父亲将被拆迁主体资格协议赠与我哥,由我哥享有该房屋的一切软件,附带了一定的条件,后我哥办理了公转私手续,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安置合同,我父亲去世后,我哥没有履行前面的协议规定,我母亲起诉我哥,现法院判决已将该赠与协议撤销,但是法院没有对拆迁安置合同撤销判决,我们已经将法院判决交给街道办,请问我XX处以前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是否有效,街道办事处现在能否将安置房屋交于我哥?我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19-10-31 19:10: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在拆迁过程中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可能是对拆迁过程中行政部门的某一行政行为不服,也有可能是补偿协议纠纷,也有可能是强制拆除房屋问题。
    不管是哪类纠纷,诉讼是与签约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就补偿问题提起,最终协商解决了,签订协议后,可撤诉,并按照协议约定领取补偿款;
    如果就其他问题起诉,在其过程中就补偿达成一致了,可以签订协议领取补偿款后继续诉讼,但是一般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签约、发放补偿款的约定是基于被拆迁人能够撤诉的,毕竟大部分的纠纷还是以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为源头的。
    至于能不能拿到补偿款,只要是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了补偿协议,就必须就协议进行履行。领取补偿款的时间和方式也从协议约定。如果签订协议后,对方不履行补偿条款,可就协议履行问题提起诉讼。
  •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 房屋赠予的法律特征是: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
    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 拆迁安置房关于房产证的纠纷问题:
    1、由于房屋登记于甲方名下,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其属于产权人享有物权,拆迁人会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乙方持有房屋中介与公证处见证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确定的是乙方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债权,这一债权属于请求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的请求权。
    3、如果甲方已经获得房屋的产权证,乙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若甲方无法取得房产证,乙方应考虑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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