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孩A10岁,在小学5年级,因为在体育课上和同学玩闹至同学手臂骨折。受伤的小朋友B出院之后。老师打电话给受伤的小朋友B他妈说费用一切由小孩A家完全承担,让直接取小孩儿A,要取费用。不让去通过学校途径或者找老师处理。 小孩a家长,与班主任老师沟通,请求与校方共同承担责任。班主任老师称:我让孩子来是上学的,不是让他打人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服就去上诉。老师是否存在推卸责任的嫌疑。 在此事件中,学校是否有义务承担部分学生在校期间出现意外情况的责任。如果有这个责任分成是如何计算的?如果校方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此时小孩A方家长如何处理。

2019-11-01 09:30:45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外,如果学校有先行行为导致应当承担以外,其他的可以不负责任。如果是上放学途中,学校大门口附近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认为是否有监管责任。
    一般来说,校园以外,放假期间,学校无责任。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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