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是在2个多月前,骑摩托车与人发生碰撞(对方骑电动车托人),对方托的人手臂轻微骨折,当时我们协商私了,医药费是我拿的,现在对方又来找我拿药,我该不该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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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其他费用需要根据工伤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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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