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女方她小姨,介绍给我儿子。要彩礼8万8仟元,临接婚见又要了3万6仟元。婚后不想过,我儿子生理上沒毛病。之前女方以和别人两家吃了人家的彩礼。从始而终都是女方姨一手操作,现在在她娘家。就是不安心过了。结婚不办证,又不想退钱,女方还讲就这算了。

2019-11-01 22:34:02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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