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xx今年69岁,在一家企业工作18年,未签劳务合同,未缴纳社保,上班时间每日12小时,法定节假日上班无双倍工资,现企业负责人口头辞退他仅补偿一个月工资。请问该企业的行为合法吗?xx理应得到多少赔偿金,如何计算?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2019-11-02 10:24:05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企业赔偿金涉及的问题较多,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只要劳动者的行为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并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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