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2009年9月份进入公司,2012年6月份离开公司,2012年10月份再次加入同一个公司,现工作到至今,如果公司裁员,要怎么算工作年限,是从2009年开始,还是从2012年开始?在线等答案,谢谢。

2018-08-31 10:32: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实际工作年限即职工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从入职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月工资”。
    且该情形下,若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则按十二年计算,即最多支付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操作指引】劳动者应当把握“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含义,不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够计算进来。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但是裁员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且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应该支付被裁人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你们公司不把奖金津贴计算入内,是不对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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