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3年,双方未生育子女,女方带来一女孩,女孩已成家,男方与原配妻子生有一男孩,男方因病死亡,对于男方名下房产(同居前已获得)及同居前男方所拥有其它财产女方是否有分割权?对于同居前男方名下财产应如何分配?对于同居期间二人所获得的共同财产应如何让分配,男方与原配妻子所生男孩是否有权分得二人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

2019-11-03 21:45:1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财产关系作为非婚同居的重要内容,法律调整也就应该以尊重个人财产价值为主——既不剥夺非婚同居者的财产,也不赋予其取得额外财产的权利,将财产分配方式交由同居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去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时候,由于同居者之间并不能产生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能自动适用婚姻上的共有财产制,而只能按照一般的共有财产制来处理,即同居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以及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的需要购置和积累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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