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因乱倒垃圾被环保部门处以25000元罚款,无证驾驶农用车拘留15天,4月28日拘留,同日,环保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4月3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这个程序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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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国家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
自然人、
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等等,行使的一种行政处理。如不服其行政处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以保障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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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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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
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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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