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我收到一条短信 是这样说的‘北京法院通知:(周安康)请拨打电话010-62500738解除那份领奖合同协议如果不解除将对您刑事拘留15日并处罚违约金十万元., 可是我都不知道这是怎么一回事 我想问问律师 这个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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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要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是被刑事拘留后,一般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的机关都会及时通知家人知晓。此时,也是可以探视被刑事拘留的人的,只不过探视的对象只能是聘请的律师,而不能是非律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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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具体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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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说明案件性质比较严重,并且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基本上是在拘留期间取得。
2、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第一次进看守所,不知内部规定,总以为看管自己的人员就是办案人员,内心不知自己犯的事有多严重,也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还担心被刑讯逼供。甚至办案人员叫他们签字,他们看都不敢看或与自己说的不一致就签了,这样的话对自己是相当不利的。
3、律师在刑事拘留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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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