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但女方想把孩子户口上男方户口上,怎么不可以上呢

离婚
2019-11-04 17:59: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都是综合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而进行离婚诉讼时,法院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判决,并综合考虑子女的成长问题。
  •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 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 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 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 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为早日解决你的纠纷并保障你的权益,建议委托律师诉讼解决。
  • 子女抚养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即小孩的抚养权关键是看小孩由谁抚养对小孩的成长生活更为有利。
    孩子尚在哺乳期,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满两周岁未满十周岁的,一般由对其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孩子满十周岁的,归谁抚养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抚养费
  • 夫妻双方收养孩子,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如果私下收养孩子,在收养一段时间已经与孩子建立起感情后,可能面临孩子被要回的风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给送出孩子的一方支付金额较大的所谓“营养费”,还有可能陷入拐卖儿童罪的危险境地。

    法条检索:

    1.《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

    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20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25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