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情是这样,简单说下,我家人是在A地犯事的,已刑事拘留,我住在B地。A地派出所警官说我家人这个事及其轻微,估计就算判也是缓刑,不会执行。让我写申请取保候审交予A地所长。第二天我把申请交予A地所长,他就给了张取保候审申请表我,要我到居住地B地派出所签字。但是我居住地B地派出所民警说他从来没看过这个取保候审申请表,说取保候审直接由A地派出所办理,审批通过后,有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邮寄到居住地B地派出所,人到居住地B地派出所报道监管就行。以这个理由不签字。我两边派出所来回跑了一天,各执一词,我现在都晕了,不知道到底该怎么办,是什么样流程,人已经在看守所3天了,非常着急,请问这两个派出所哪个流程是对的,然后我接下来该怎么办?十分感谢!

刑事辩护
2018-08-31 12:14: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相关法律知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就会被变更强制措施,通俗点说也就是有可能被重新收监。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 《刑事诉讼法》第83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会以《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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