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化验室工作,公司新采购了一台光谱仪,便送我去光谱仪器的厂家进行培训仪器的操作和理论,回来和我签订了保密培训协议,费用5000,每年待摊1000元,现在工作一年2个月,因为怀孕主动提出辞职,请问这属于专项培训吗?我需要支付违约金给公司吗

2018-08-31 12:52: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服务期内离职,应当支付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劳动者违约的,需依法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需把握两点:
    (1)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劳动者缴纳违约金的情况,第一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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