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购到不合格商品,完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要求退货,经营者也应当负责退货。一旦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如果超过十五日未退货,按照《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和第14条规定,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运费等费用,如果经营者有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欺诈行为的,还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最少不少于500元。
这样做,才会让那些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不良商家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