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3月2日A、B、C、D晚上在一起吃饭,饭后D回家,然后A提议去吃宵夜,B电话联系D一同去宵夜、宵夜时四人都饮酒、C提议就当地找宾馆休息,次日再回家,没有得到大家的回应,A和B先行出了吃饭的地方,C和D就去上厕所、上厕所时C提议就吃饭的门口坐下吹吹风醒醒酒,D说出去出夜宵店家后与另外两人商量,等D和C出来店家以后发现A已发动车,这时就上车返程,在返程路上撞上路边停靠的大货车(大货车违停)造成D重伤,C下车打了110和120。D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责任怎样划分?

2019-11-06 10:57:0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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