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跟前夫离婚2年多了,离婚的时候他说孩子归他,所以我净身出户,房,车,钱都没有要!关于抚养费,我当时说每个月给500,他说给1000,以后有就给,没有就不给!我也就信了,而且当时有收入,收入也还不错就同意了!给了一段时间,从今年5月份开始,失业了,没有收入,没有存款,就没有给了!我也想,当时说了,那个钱和房子的出租费用都是给孩子拿来用的,也没有多想,结果他现在来找我要钱了,还说必须给,留给他的钱也用光了,房租费我不知道他怎么安排的!他一辈子都是这样,自己没有能力,一个小学2年级的孩子,就那房租费,也是完全可以供孩子读书和生活的,他说他养不走了,必须要我给1000,说他每个月也是给1000!那如果养孩子他给多少我就必须给多少,我又何必什么都不要呢?房子说是留给孩子的,车和存款至少他在享用吧?他当时说的话他现在也不算数了

离婚
2019-11-06 15:19:15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