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被害人认为不公正,可以向法院行政诉讼吗?

2019-11-06 16:12:0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作案工具应该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没收盗窃罪嫌疑人用于盗窃的汽车是合法的。
      
    2、没有作案工具属于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