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
后,
抚养
权在另一方,我每月都在给抚养费,另外还有教育费以及医疗费是和对方一人一半的,我想问:1关于教育费要给到什么时候?2教育费是否是指在九年义务教育之内的学习费用?3教育费包不包含课外辅导以及其他义务教育之外的学习费用。谢谢
离婚
2019-11-06 18:12: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就
子女抚养
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其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其第一款规定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所以另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起诉:要求他(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判决离婚一般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
重婚
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法院判决离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因素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费一般按月支付,数额一般按对方月收入的20%主张。 只有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才能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
。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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