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股权代持可以通过公证处公证或第三方律师见证下签代持协议,那么通过这两种方式后实际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的相关权利呢,还是仍然只有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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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
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
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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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 )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 )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 )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 )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 )
违约责任; (六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 )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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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