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瓶车把76岁老人挂倒,后经医院检查cT和x片检查,没有任何问题,后隔5天后复查也沒有任何问题。对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共计45oo元。合理吗?检查费用全部是我支付的。
-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
自然人下列
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