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人撞了,认定我是全责,然后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不是我撞伤者引起的,不给报销,然后伤者问我要1万,我承担不起,他诊断的报告上面写着伤者有30年的气短,10年的心脏病,我撞了一下啥事没有,受了点惊吓,心脏病犯了,现在也没事了,他就要去法院告我,这种法院怎么处理
-
你好,建议先起诉。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