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试用期 想提前三天辞职 可是公司不允许 说不能说走就走 不符合公司规定
也不知道公司是否真的有这种规定 就算有 这种规定 可以和劳动法相悖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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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如果觉得工作不合适或者有其他原因的,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但是应当依法提前一定的时间进行。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处于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想要辞职,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劳动者在正式期内想要辞职的,通常情况下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完成相关的手续才能够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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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适用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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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辞职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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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试用期离职无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诉单位就可以了,但最好还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领导认可后离职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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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