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叫A,今年25岁,家住吉林省四平市XX,已婚,现在和媳妇在这边水饺店里,工作,由于长时间劳动,身体不适,老板要我俩走人,押我两个人一万零八百块钱工资,不给,那位好心的律师,帮忙主持公道。
-
1、建议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
2、法律依据: 1)《
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