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遗嘱确认程序的缺失,致使公证无法进行。目前,尚无一部法律规定遗嘱的确认程序和确认机关。只有当继承人对遗嘱内容产生异议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法院才予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对于非诉讼的
遗嘱效力却无处可申请确认。而公证处办理
遗嘱继承公证,对遗嘱是否有效,只能凭借《继承法》的规定,作为认定遗嘱
继承权一个环节来操作。如遇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公证处将无法移送遗嘱确认机关确认。
又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公证处以确认权和相应的公告权,公证处也就无权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告知他们:告知期届满,其利害关系人未主张权利,视为其对遗嘱无异议而依法确认遗嘱效力。
据悉,目前有的公证处还是以公告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没有法律赋予公告权,公告的效力就得不到保障,公告期限届满,并不能达到视为被通知到,或认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