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经亲戚朋友介绍2014年底订婚,2015年5月2日喜结良缘,当晚做了一次夫妻生活,第二天要和她到厂里分糖,送婄娘,同座一辆电动车,上超市看电影都不同童。2016年5月3日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到现在还是不肯交流,肢体接触等等的共同生活。经济分开,结婚的彩礼红包等收入12万左右全部女方拿去,家里的珠宝贵重物品经济全部拿走要离婚。她夺去了我一个男人4年的夫妻生活养儿育女的应尽的义务。我能去告她吗?

离婚
2019-11-09 14:03:4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双方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