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老公结婚前都无房,结婚后2010年以我的名义在临沂买了第一套房(2011年底已交房入住),后来2012年又以我老公的名义在临沂买了一套房(要到2015年年底才交房),现在我办以我的名义买的那套房的房产证(夫妻共同所有),算首套房吗?契税按什么比例交呢?

2018-08-31 18:29: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判离婚后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子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判决书中必须明确房产分配问题。在房产没过户到另一方名下前,该处房产应该还是你俩的共同财产,所以在买房也是二套房。
    房屋的归属问题以记载到登记簿为准,你的房产没有实际分割所以登记簿中记载的还是你俩的共同财产,所以你的名下还是有一套房产存在的。以上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 1、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贷款买过二套以上房,后来全部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若贷款未结清算二套;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的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 房子是否属于两位共有,看房产证名字,

    如果是夫妻俩名字,住房产权,就是你俩共有,
    如果房产证是一方名字,就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