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四月十八日抵押了一部车子,是经二手车行老板介绍抵押的,说好的一个月左右去还钱提车,到了快提车的时间对方电话一直联系不上,过一段时间联系上了对方不承认有这个事情,车子到现在都还是我的户头,车贷也是我在还,我只有抵押合同的照片,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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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
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由
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二、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分所,远郊区县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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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车贷抵押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定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
4.能为汽车抵押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5.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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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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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是民事合同,而抵押权是
民事权利,抵押合同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产生,而抵押权无效也不会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但不可以混为一谈。
《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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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