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1.22号跟销售签购房合同付了首付款,贷款60万公积金,当时销售中心有各个银行办事员在,所以当时他就帮我找工商银行办事员与我签了贷款合同,然后要我回去办那个收入证明以及单位公章交给他。我在年前办好了就给他了,他就说要我等消息,一直等到现在,期间我催过几次那个工商银行办事员和销售顾问,他们都说在办理中。只到前天下午我老婆又打电话工行人员,她说她一直没有收到备案合同。然后昨天中午我们去销售中心要说法,销售顾问不在,他们同事接待得,把我合同找到了说还在公司,而且上面写的贷款银行为邮政。就是这样的个大概情况,就是销售顾问在办理备案合同之后本来应该把合同交给工行人员办理贷款得,他却搞成了邮政,而且没有把备案合同给工行人员手上,导致我合同一直遗留在他们公司文具柜,又碰到公积金改革时间,现在造成我本来可以贷60万的公积金现在只能贷50万另加10万商贷,现在就是那个销售顾问和工行两边都在推责任

2018-08-31 20:08: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 贷款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有效要见包括以下,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而签订的买卖合同,二买卖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有相应的签订和买卖合同的资格条件。
  • 根据法律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当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卖房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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