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你好 我2015年和朋友在外喝酒 在回学校的途中 当时遇到3个喝醉酒的大专生 随后与我的朋友发生口角 两人发生抓扯 双方打了起来??我用刀捅伤了对面三人 造成对方一人轻伤??一人轻伤2级??2015 年 10月份被公安机关逮捕 定的是故意伤害罪??在看守所待了一个月 家里主动赔偿了对方的医药费和所有损失 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书??2015年11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办案单位说只要我们达到对方的赔偿要求就可以庭外和解 不用开庭??钱我们也赔了 事情过去一年了 我们2016年10月接到检察院的电话 去了检察院??说案子要移交法院了??现在案子在法院 我们去法院以后 法院的说年后开庭 但还没确定开庭时间??如果年后开庭的话??我们被判坐牢的机会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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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
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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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