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四级工伤赔偿,是解除劳动关系好,还是不解除的好

2019-11-12 02:49: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之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1;  
    (7)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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