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两个月前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我们都未满16周岁,主人公不是我,是我朋友,被打得人叫Q,一共10个人,没有携带任何武器,我只踢了她一脚,她身上没有任何伤口,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让我们签一张单子,是Q的医疗什么东西,好像写的是轻伤,说是同伙打架,我问警察这个词是不是太重了,我只踢了她一脚,出于好朋友的关系,也不是提前约好的,警察说都这么写。然后Q的家长没管我朋友要医药费,昨天法院给我朋友打电话说Q家长起诉了,医药费一共3000让赔3万。派出所给我们打电话要采取血样,还说这就算有前科。刑事责任什么的。我不想有前科,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希望快速解答!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8-31 22:39: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打架斗殴后是轻伤。法院判决的结果:依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起诉可以分为两种:公诉和自诉。
    (1)在公诉情况下,具体过程简单如下。先由公安机关对你朋友的案件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即将案件材料、证据连同相关文书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1个月之内审查完毕,如果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审理判决。于是就可能出现文中开始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制;派出所让交钱看是否取保候审保证金
  • 打架,朋友 可参考以下条文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因此,如果双方有辱骂并打架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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