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六月,我骑自行车被停在马路上的小轿车撞伤,导致半月板损伤,创伤性滑膜炎等,经交通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但不构成伤残,经法院判决,对方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了费用。本案结案时,我的腿也没有痊愈,我以为结案了对方不再赔偿,就自己按照被车撞伤时医生开的药方去药店买药吃,也没开药费收据。从2019年三月份起,我的病情严重了,我才把去医院治疗和在药店买药的费用收据留起来,现在和以后还要继续治疗,请问我还能再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吗?如果可以再起诉,要在什么时间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