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双方于2003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两地,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男方于2005起诉离婚,女方未到场,男方撤诉,后男方又于2009年起诉离婚,法院于2009年出具判决书。但女方于2008年在另一城市已办理结婚手续。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婚

离婚
2019-11-12 12:26: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 按照继承法规定,合法的配偶之间有发动的继承权,前提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按法定第一顺继承人继承,即;配偶,父母,子女。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先予以分割,剩余的遗产部分在进行分割。
    如果办继承公证,一般需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如果有)、转继承人(如果有)的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遗产证据等,所有健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如果有)、转继承人(如果有)带好身份证到相关公证处办理。
    具体可先咨询好相关公证处。
  •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因此,只有当外遇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时,才可能构成重婚。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