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协议赠与孩子的宅基地可以要回吗

离婚
2019-11-14 14:36: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那么他的民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确认才能生效,简单点说,就是赠予的行为需要经过父母的认可,而协议离婚赠予合同中的赠予行为,是由父母双方确定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如果子女已经成年,那么就只能由他自己做出确定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需要父母与子女另外签订赠予合同,单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是无效的。
  • 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而草拟用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文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诉讼的麻烦,那么具体的离婚协议怎样的?
    一、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的性质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
    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 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 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关系不一定会自动恢复,能否恢复,可以协商同意。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