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我想以股东会记要来约定各股东的股份转让价格是否合法?2、我同时想在股东会记要明确,一定股东们在股东会记要上签字,不得悔约。一旦悔约,悔约者将承担悔约责任。悔约责任为悔约人将本人所占有的股份中的30%做为赔偿无条件给付操作公司转让的人或是公司运营操作人。这样的股东会记要是否可以做为诉讼证据?

股权转让
2019-11-16 12:23:2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如下: 非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1、对经营持续期限不是太长的公司,可以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测算出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由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进行协商确定。
    2、对经营持续时间较长,所转让股权为控股性性股权,且股权价值较大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后,按股权比例测算转让股权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协商股权转让价值。
    3、影响股权转让价值的因素很多,如是否为控制股权、公司签订但未执行的合同、或有负债、企业行业地位、投资人的喜好等因素,最终还要看买卖双方的协商。 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当然还要经过国资委的审批,挂牌交易。 股权转让支付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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