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住改商的房屋20多年拆迁没有补偿,有一部分土地没有土地使用证,但这部分土地与住房相通,但也经营达到20多年以上,有合理的营业执照,烟草证书,食品安全许可证,拆迁没有补偿吗?

拆迁补偿
2019-11-16 14:23: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经营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门面房一般用来出租。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门面房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承租者和业主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门面房大部分是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有关部门能应该重视,律师办案过程中更应当运用娴熟的技巧解决。
  •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
    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二)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三)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
    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
    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 你好,以公司营业补偿为例,企业有营业执照是可以要求获得补偿的,其中补偿范围可以要求营损失补偿、设备搬迁、损坏补偿、职工安置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其中营业损失补偿是比较大的一项补偿项目,可以积极争取,可以参考《企业拆迁中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最有利》一文。
  • 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拆迁非居住房屋怎么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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