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母亲在2011年9月30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九街口车站乘坐25路公交车,要到达道湾大棚子买菜,上车后走到车后门时,汽车启动了,可不知是什么原因车子突然耸了一下,我母亲急速的向后倒退了3~4步摔倒坐在汽车的地板上,当时就站不起来了,就觉得小肚子痛,过了几分钟,我母亲非常吃力的将身体挪到前车门,然后就坐在前车门的台阶的左侧的挨着座椅的一条地板上,当时开车的司机还看了我母亲一眼,也没问怎么了,由于我母亲疼得厉害也没力气和司机说话了.当时汽车正好走到公安医院站,我母亲就想到公安医院随便看看,以为不会有什么大事,就在公安医院车站很吃力的下了车,下车后在公路的道边岩石上坐了下了,后来有一个热心的人帮我母亲走过了马路,送她到公安医院门前,我母亲爬着台阶进到医院内,由于公安医院看不了我母亲的病,我母亲请一位护士用手机给家里打了一个电话,我们才把我母亲送到铁西医院就诊,拍片后,说我母亲是胸椎和脊椎之间的第12节压缩性骨折,就留住院了。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就赔偿问题有什么规定吗?

2018-06-27 17:04: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报警并验伤,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委托律师处理。骨折的部位很关键,如果是构成轻伤,你涉嫌故意伤害罪,除了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不够成轻伤的话,协商未果时,对方会起诉你的。总得来说,你得知道骨折的部位。打架致人长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应当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实报实销。
  • 你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通过鉴定才能知道医院的责任,医院有过错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先事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人民法院起诉。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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