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孩子在幼儿园就因为没做早餐,被老师罚蹲马步,没躲好,就打孩子,从教室黑板拉着胳膊拽到教室门口,打孩子,又把孩子拽着衣领拉到教室外面打孩子,后来又回到教室打孩子,他才是5.6岁的孩子,怎么能这样对待孩子,孩子晚上睡觉都吓的说梦话,别打我了,妈妈我怕,没有外伤,但孩子心灵受到很大伤害,我可以要求赔偿孩子吗?

2019-11-17 12:27:0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