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请问您,我是一个产妇,上个月22号晚上我出现见红肚子痛的情况住进医院,当时孕40周加3天,当晚隔3到4分钟就有宫缩,痛了一个晚上,隔天反应没有那么大了,就时不时的痛一次,到医院检查胎儿跟羊水都很好,因为头胎是顺产,所以这个还是想着要顺产的,医生也说可以顺产,我有跟医生说能不能帮我用催生针,医生的回答是要超过预产期一个星期才能用,等到了25号早上4点左右我肚子又疼了,直到上午11点左右,医生检查说开了3指,再检查羊水说不好,说必须马上实行剖腹产,没办法,只能同意,做完手术出来,从26号下午每天反复发烧,每次都是39度以上,持续烧了4天,我26号就有跟医生说,只要伤口痛,发烫,人就会发烧,是不是伤口发炎引起的发烧,医生一直都说伤口没问题,不是伤口的原因,在医院刚开始有帮我用消炎药,也就只是正常的剖腹产之后用的,用了三天就停了,后发现有发烧又用了一天,之后说只要不发烧就可以回家了,于29号出院回家,30号在家用了一天消炎药,这个月1号早上9点左右发现伤口出流出很多浓水,所以马上去了当时生小孩的医院,到了医院医生把伤口线剪开,把里面洗了一次,说是脂肪液化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1-17 19:23:31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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