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2年招聘进这家工厂,做仓管员,当时53岁,工厂认为年龄大,好像不愿接受,因我在别家工厂管仓库10来年,有经验有方法,上班第四天就给我签了3年合同,仓库杂乱的原材料,整现归类得到了管理层和老板的认可,当时是要给我卖社保的,我放弃了,每月给了我300元钱,到2016年,我知道新来员工,工资和我相差不多,等于没交社保,找过工厂人事和总监,并提出享受年休假,都没有答复,后来工厂搬家,货物的摆放,主管都做得不怎么样,最后还是我调整的,17年11月份,再次搬厂,从上海搬到江苏的吴江,吴江和上海工厂同时从仓库领料,工作强度加大,我再次提社保和工资,新仓管员交社保的底薪,还高于我的工资和外加的300元,而我的工作量大于他们,这次突然说到退休年龄解除合同,我认为是开除,年前说我不会从湖南来江苏,我提要求也只是近两年的社保,以前的自己认了,现在告工厂,谁知工厂将我卖给了劳务派遣单位,而仲裁庭人员却相信这份合同,合同时间是17年2月1号,是春节的初五,我根本不知道这家劳务派遣,如果我告这家劳务派遣,就认同了这份合同。

仲裁
2019-11-18 23:17: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单位可以统筹安排年假,只要别把春节法定节假日算入你年假就可以《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 工资里面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 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 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会保险,可以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一年一个月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